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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法官,谢谢您给我们释明有关规定法律规定,我公司愿意履行一审判决,不再上诉了”,“经法官解释我们听明白了,我们也不再提起上诉”。
近日,吴忠中院通过调判结合、判后答疑的方式,妥善化解了一起不正当竞争类知识产权案件。
原告甲公司是某驰名商标的权利人,该公司将其商标用于瓶(桶)装饮用水产品上,并设计使用了独特的包装,使其生产销售的瓶(桶)装饮用水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。
2024年,甲公司发现被告乙公司利用微信小程序、抖音平台、线下门店等生产销售与其包装相近似的桶装水产品,易使消费的人产生混淆和误认,遂将乙公司及该桶装水产品的受托加工方、销售方诉至法院。
吴忠中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根据在案证据,能够初步认定各被告存在对甲公司的知名品牌“搭便车”的不正当竞争行为,法官在判决前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,因各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,调解未果。
经全面研判案情、证据,考虑甲公司案涉桶装水包装的知名度、侵权人主观过错、侵权商品的销售时间和范围及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,依法判决各被告立马停止对甲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,并判令乙公司及侵权产品的受托加工方、销售方赔偿甲公司合理的经济损失。
判决作出后,法官秉持定分止争、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,开展释法明理工作,耐心向各被告释明侵犯权利的行为给甲公司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,以及和解对于降低各被告公司声誉损失、减少后续诉讼成本的益处,各被告认识到曾经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侵犯权利的行为,并因此就需要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,均表示不再上诉。
法官同时给原告做工作,精确指出其诉请赔偿的金额过高的问题。经过不懈努力,双方当事人在判决后执行前达成和解:各被告一次性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款,被告乙公司立即重新设计其产品的包装。
至此,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得以妥善化解,法院通过严格公正司法裁判,维护了公平的市场之间的竞争环境,取得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。
商标授权使用需谨慎,特别是一些名人、艺人的头像被冒用,一旦被起诉,损失可就大了,不仅是冒用的主体公司被罚款关停,被授权使用的水厂、水店也会被起诉罚款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加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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